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 >

实名和公示:铺建网络店铺转让之路

点击次数:2017-10-17 09:12:59【打印】【关闭】

 ●网络店铺在市场中流转、增值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大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不支持转让。这使得网络店铺的合伙经营、转让、质押以及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继承人能否继承甚

 ●网络店铺在市场中流转、增值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大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不支持转让。这使得网络店铺的合伙经营、转让、质押以及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继承人能否继承甚至是跨平台流转以及线上线下店铺置换等,都缺乏顺畅的法律渠道加以支持与保护。

  ●在目前法律制度、网络监管制度缺乏的条件下,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视角出发,理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自身监管行为给予肯定,应当秉持专业、谨慎、谦抑的态度看待网络店铺转让问题,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助益。

  ●从长远看,网络店铺不能转让,是一种网络资源、信誉资源的浪费。随着网络实名制的逐步推行,网购的交易透明度愈加提升,网站后台实行实名更改制度、前台店铺实行变更公示制度,辅之以更为严苛的保证金制度等措施,应当是解决网络店铺移转问题的应有路径。

  现今,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较2014年底增加5183万。网络交易的方兴未艾所引出的诸多法律纠纷已不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合同双方即网店与消费者之间,网络店铺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店铺自身权属亦多发纠纷,这两类纠纷共同指向的问题就是网络店铺的移转问题。

  网络店铺能不能转让给他人

  网络店铺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网店,另一种是非独立网店。独立网店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店标、品牌,更为重要的是其本身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网站。而非独立网店,在这种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相分离的,网络交易平台拥有一级域名,而附于其上的网络店铺得到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所分配的二级域名,最为典型的如淘宝、易趣等。

  在这里,我们所关注的网络店铺移转问题仅指非独立网店,即C2C模式下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上,以非独立域名的形式存在并经营的网络店铺。也就是网络店铺建立并运营后,由于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无意继续经营或者发生经营不能的事项,希望将网店进行转让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网络店铺移转主要包含约定转让、离婚财产分割、继承“过户”等类别。实践中,淘宝网等已经开放了关于离婚、继承等事由造成的店铺过户,所以现在需要着重关注的是约定转让的情形。

  目前,网络店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纠纷是:网络店铺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将网店转让他人,而网络交易平台不允许网店随意转让。针对类似案情,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无法精准规制。在法律法规层面,由于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为自然人而非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适格商主体,所以无法适用商法进行规制,而只能采用民法调整;但是,民法中网络店铺尚未有其明确地位,即其应属物权或是债权调整甚至溢出二者之外。在规章制度层面,唯有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内容上主要是对网络交易所涉各方权利义务的界定,而缺乏对网络店铺移转的具体规则,同时该办法立法层级较低,法律的适用力难以彰显。

  店铺转让应经平台同意

  才有法律效力

  网络店铺与线下的实体店在商业用途和经营功能上并没有本质区别,甚至一些C2C平台网络店铺在其商业价值上已经超越传统的实体店铺,在市场中流转以及增值亦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网络店铺的权属变动一方面能够突破原先经营者的固有思维以打破僵局、冲破瓶颈,另一方面也能够让承受者从较高的平台入手、快速打造新的店铺环境与价值。但是囿于现有的制度以及市场管理的不成熟,大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不支持转让或者仅仅是以出让密码的方式开放网店的管理权限,但网店的经营主体无法变更。这也使得网络店铺的合伙经营、转让、质押以及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继承人能否继承甚至是跨平台流转以及线上线下店铺置换等,都缺乏顺畅的法律渠道加以支持与保护。

  在网络店铺移转中,法律关系以及效力认定应当如下:原网络店铺经营者为开设并管理网络店铺而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理应对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且双方互相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后,由于种种原因,原网络店铺经营者作为出让人与网络店铺受让人签订标的为网络店铺的网店转让合同,约定将以原网络店铺经营者为实名认证的店铺线下转让,该转让行为属于原网络店铺经营者将其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之概括移转。

  在经济交易客观化的现代社会,法律上对当事人于合同上的地位不再机械地采取禁止变动原则,只要不给对方造成不当,便允许自由地移转。然而,移转的自由并非绝对,为了防范不当利益之产生,移转须经对方同意作为限制与底线,这个概括移转必须经网络交易平台同意方发生效力。倘若原网络店铺经营者置原合同当事人网络交易平台于不顾,违反双方合意达成的服务协议,私自与网络店铺受让人于线下签署转让合同而不经网络交易平台同意,意图将其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则不仅漠视双方约定,更是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网络平台禁止网络店铺移转

  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开放网络店铺过户可能会滋生并间接使得炒信等不良产业链持续发酵等问题,目前网络交易平台大多在其服务协议中明文禁止转让店铺,这成为实践中网络店铺移转的最大障碍。有指责认为,禁止转让条款是充斥着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对此,笔者认为,从实际交易情况与立法司法情势出发,网络交易平台设置禁止转让条款不仅具有合法性,也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定型化的合同,其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且相对人在订约中一般处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的出现是基于简化重复合同、提高交易效率而生,但其确实极易产生不合理条款以至经济上之强者假借格式条款压倒弱势者。但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所提出的禁止转让协议并不属于以上无效情形:

  首先,禁止转让协议并不被《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以及第53条无效免责事由所涵摄;其次,禁止网络店铺转移并未免除网络交易平台自己的责任也没有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店铺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的主要责任在于提供顺畅的平台以及推广服务等以供经营者良好经营,其对相对人的责任主要在于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的支持;最后,禁止转让条款更非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前述相关联,网络店铺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在于能够借助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自己的网店以创造经济价值、获取利润,其权利归属点在于管领、使用该网络店铺,而转让店铺实则是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移转,属于上文所述概括移转,已经脱离了正常运营的范围与界限,不应归位于经营者的主要权利。网络店铺准经营者想要借助交易平台建立并运营网店,须签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并在经营后不能随意转让店铺,这并非表明该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而是恰恰是合同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的精髓彰显。

  况且,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一般也规定了禁止转让条款的“例外规定”,例如为离婚和继承事由引致的网络店铺移转“过户”则单独做出规定,同时将法律规定、司法裁定以及网络交易平台自身的同意也列入可网络店铺移转的条件。以此观之,更难言禁止转让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与线下实体店不同,依附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店铺价值侧重于通过交易累积带来的店铺信誉。如果完全放开店铺转让,任何人都能够利用金钱买到信誉较好的优质店铺,在众多网购消费者不知情的境况下,迅速成为店铺经营者。随意地将店铺转让,将会导致具有商誉特征的信用等级一并转让,这会在根基上架空“信用制度”,进而扰乱网络交易平台构建的评价体系,对蕴含网络经营秩序的店铺信息之公示性产生动摇,最终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可能危害消费者权益。

  此外,从经济学角度看,在缺乏相关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如果摒弃网络平台自发形成的自身监管体系,允许网络店铺随意转让,则会使得网络交易平台本身的发展可能因为假货与盗版的猖獗而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发展受限。在某种程度上,每一个店铺的信誉叠加构成了网络交易平台的信誉制度,而网络交易平台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亦能折射我国当前电商平台的信誉度。破坏信誉制度的行为最终会对电商行业的进阶产生效率与监管上的负作用,使得消费者对电商的信任走低,给网络交易这一方兴未艾的产业造成打击。在当前,随意转让网络店铺,会使得实名认证体系崩溃、信用评价制度架空,而公示制度的缺乏更是剥夺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的选择变得盲目,最终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遭受重大侵害。

  综上,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视角出发,囿于现有法律制度、网络监管制度的匮乏,不应禁止反而理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自身监管行为给予肯定,应当秉持专业、谨慎、谦抑的态度面对网络店铺转让问题,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助益,以期达至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实名和公示制度

  为网络店铺移转铺设道路

  从互联网整体环境看,频繁而大量的网络店铺移转虽然带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但也不失为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在网络店铺经营者无法经营或无意经营的情形下,仍一味地禁止其将店铺移转,只允许其将商品下架、关闭店铺无疑是一种网络资源、信誉资源的浪费。

  从经济效益层面看,允许网络店铺移转对网络店铺经营者以及整个网购经济的发展均是有所助益的。网络店铺的建立到运营,需要网络店铺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付出相当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凝聚了经营者的劳动,店铺的信誉由销量与好评率共同构成,需要经营者诚信、辛勤地对待每一笔交易。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量的增加,网络店铺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所订协议之客体网络店铺愈发承载更多的经济利益。倘若不允许网络店铺的移转,无疑是限制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其合法财产利益的剥夺。

  目前,对转让、赠与网络店铺等移转行为,囿于多重因素所限,多数网络交易平台在自行拟制的交易规则中进行了禁止或限制,但均非长久之计。随着网络实名制的逐步推行,网购的交易透明度愈加提升,可为网络店铺转移提供契机——网站后台实名更改制度,前台店铺进行变更公示制度,辅之以更为严苛的保证金制度等措施,应当是解决网络店铺移转问题的应有路径。 

浏览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