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几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罪与非罪界限
点击次数:2017-10-17 09:14:52【打印】【关闭】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主题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共包括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6件案件,其中既有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也有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实施的传统犯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此次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旨在明确几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彰显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鲜明态度,推动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力度不断增强。
远程锁定苹果手机敲诈钱财
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访问量锐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5年。
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
该案明确了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牟利
被告人卫梦龙伙同被告人龚旭、薛东东,合谋利用龚旭掌握的登录某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平台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等,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并出售牟利。此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该案明确了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虚构交易骗取补贴被定诈骗
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万元,此案被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预存较少打车费,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以此骗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和订单补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董亮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8个月,并处罚金。
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蓬勃发展,该案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记者 李豪 见习记者 董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