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网络交易典型案例发布
点击次数:2017-11-02 09:29:30【打印】【关闭】
案例一:洋河某酿酒有限公司违反
“双十一”将至,市工商局选取六个网络交易典型案例,并加以点评,供网络交易经营者对照自查,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中提供参考。
案例一:洋河某酿酒有限公司违反了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案
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0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洋河镇XX酿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宿迁市洋河镇XX酿酒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在企业门户网站中却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江苏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查,2011年10月份当事人为拓展白酒销售领域,委托某网络公司搭建和维护互联网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及“关于我们”子栏目中均以“江苏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之规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企业在开设的网站中应使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随意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打开企业网站后要通过网站底部的ICP备案号,核实网站开设主体信息或者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如果备案信息或公示系统里显示的企业名称与网站展示的不一致,应谨慎访问。
案例二:宿迁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刷单案
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2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宿迁某大药房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的玛咖精片食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从徐州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瓶玛咖片,并于2016年5月请人设计制作了宣传图片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进行宣传,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对玛咖片的信誉或者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分及其含量、产地、认证、获奖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在进行虚构交易,当事人采取刷单的方式来提高网店的信誉度和人气量,到案发时,其在网上所交易的32单交易全部为采取刷单的方式进行的虚构交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网店刷单行为是对网络交易大数据真实性的人为篡改和污染,扰乱了正常的网购市场,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妨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识别成交量是否真实:一是看交易量和评论数量比例,如果商品交易成功数和评价数一致,那么评价内容可能就难供参考;二是看评价内容,如果在某些产品评论里,整页都是大段大段的评论,相似度高且带有很明显的推荐用语,十有八九是刷单的;三是交易记录倒着看,如果卖家最初只有几笔交易成交,然后从某个时段开始,保持每天5-10笔的销量上升,或者每天固定时间段有人下单,那么也可能是刷单;四是看30天退货率,正常情况下,退货率在3%-5%之间,如果一家店铺退货率比同类目店铺高太多或低太多,可能存在大量虚假交易。
案例三:张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1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消费者举报,称张某某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的恒大兴安非转基因芥花籽橄榄油商品页面广告称此款食用油有治疗癌症和动脉硬化的功能。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食品过程中,在其淘宝网店宣传页面上,对其销售的恒大兴安非转基因芥花籽橄榄油发布“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肌梗塞”“有很好的抑制癌基因的效果”的宣传内容。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芥花籽橄榄油不是药品或保健食品,只属于普通食品,但宣传内容却使用了具有医疗作用或医疗效果的术语,虚假、夸大使用效果,且缺少科学依据,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行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要轻信少数广告的虚假宣传,应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方面常识的学习,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江苏恒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案
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江苏恒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涉嫌销售不合格手机的材料,经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对问题手机进行鉴定,2016年11月21日该中心出具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手机为伪造进网许可证标志手机。进网许可标志作为电信设备的专用认证标志,为质量标识,属于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假冒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只1台,事后对投诉人做了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从轻处罚。2017年5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进网许可证标识MATE7手机一部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网购手机时必须注意手机的三码一致。即:手机内部的IMEI串号、手机机身IMEI串号标志和手机外包装IMEI串号标志。消费者可以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填写手机上的进网许可标志或进网试用标志上的许可证号或试用编号、扰码以及手机串码,网站会提示消费者以上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消费者可以在该网站上填写手机串码,查询到该型号手机在进行进网备案时的产品外观,当手机信息、外观与网站上提供的均一致时手机为正品手机。
案例五:宿迁某商贸有限公司网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案
基本情况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3日接举报,对宿迁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有857件纱布空调睡袋(D018)、425件婴儿睡袋(A019)、140件天鹅绒斗篷(D17-6)、25件天鹅绒斗篷(D17-5)、335件婴儿睡袋(A015)、106件婴幼儿毛毯(C16)、240件竹纤维斗篷(D07-1)、50件婴儿肚兜(D19-3)、20件婴儿太阳帽(D10-2)、26件婴儿太阳帽(D10-3)、10件婴儿肚兜(D19-4)和100件全棉尿布兜(B02-4)待售,在当事人电商办公室内还发现有65件婴儿反穿衣(D01-2)待售,上述13种产品均是通过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XX旗舰店”对外销售的。上述13种产品均属婴幼儿纺织产品,但吊牌标签上均没有标明“婴幼儿用品”和“A类”(B/C类)等字样,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购买婴幼儿产品应注意:一是选商家。尽量在大中型商场或正规品牌专卖店购买。相对来说,大企业自我管理能力较强,抽查率较高,标示内容可信度比较高。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向商家索要并保存购物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二是看标签。注意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安全类别、纤维含量、号型规格、洗涤保养方法等是否正确合规。产品标签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的不要购买。没有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和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达不到A类别的婴幼儿服装不要购买。三是闻气味。留意产品是否有酸、霉、汽油、柴油、鱼腥等不正常或刺激性气味,若有,应不要选购或尽快退货。
案例六:江苏某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案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1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访件反映宿城区龙河镇某家具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网店商品宣传中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所销售的晾衣架页面上发布“公司简介”,并在“公司简介”中使用“……晾衣架行业内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家居品牌,是一家从事晾衣架及配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龙头家居企业……”等用语,对所销售晾衣架的介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指的禁止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和改正违法行为态度较好,同时主动将涉案用语及时进行了更改撤换,最终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案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上使用绝对化用语,法律明确予以禁止。企业在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切不可为吸引眼球,盲目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果绝对化用语构成欺诈且足以误导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