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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必须有实体店

点击次数:2017-11-17 09:24:32【打印】【关闭】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近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同时,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对于送餐过程,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如果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需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办法明确提出了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其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且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为了方便订餐者识别选择,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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