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刷单”意味着什么
点击次数:2017-12-13 08:58:48【打印】【关闭】
前几日,有记者希望我谈谈近年来颇为盛行的网络虚假“刷单”(更经常的说法是“刷流量”)问题的法律治理。我认为,网络虚假“刷单”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毋宁说是一个文化问题,因此仅靠法律来治理是不够的。
如今,雇用“水军”对网络影视剧或明星艺人社交媒体大肆“刷流量”,以及各种网络平台的数据造假行为,已成公开的秘密。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网络和文化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商业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使社会道德、文化、人伦、人心进一步劣质化、粗鄙化。如何治理这种行为,依我们的惯常思维,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手段来应对。然而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并不能管辖所有的虚假刷单行为,而且因为法律能干预的只是问题的末端,而非问题的源头。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此话虽然没有错,然而并不完整,其实在市场和法治的背后有更为根本的东西,那就是文化。文化既有价值指引的功能、教化的功能,又有规范的功能,它为某个特定的地域和社群提供基本的秩序。虽然,依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的观点,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另外两种社会控制手段是道德和宗教),但是法律是从道德、宗教乃至更广义的文化规范中生长出来的,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很难想象,离开了道德、宗教等社会文化规范,法律能够独自发挥作用,因为法律的有效性其实并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同。学界认为,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孕育和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备的法治体系和以其为基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宗教文化的作用不容抹杀。
在中外任何一种文化体系中,最核心的价值和规范要素之一是诚信。只是在不同文化中,对这一价值坚守和贯彻的程度不同。基督教特别强调“信”的价值,“信、望、爱”是三大主德。“信”既指对上帝、耶稣基督、先知等的相信和信仰,也包括诚实和信用,这也是韦伯所言新教伦理中的重要内涵。基督教的诚信原则与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中的契约伦理相结合,共同孕育了西方人的契约精神——“契约必须信守”,这既是一种法律规范,也是一种道义原则。
中国的儒家文化对于诚信的价值也特别崇奉,并给出过很丰富的诠释和论述。《礼记·乐记》说:“著诚去伪,礼之径也。”《中庸》则说:“诚者,天之道也。”孔子把“信”列为一条重要德目。《论语·为政》篇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一生痛恨那些外仁内诈、面善心恶、巧言令色的伪君子,称之为“乡愿”,痛斥他们是“德之贼”。他把“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视为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然而,也许由于中国是一个高度世俗化的社会,缺乏宗教传统,以致主导中国人行为的更多是实用主义,而非儒家所言,因此契约精神相对淡薄,诚信相对缺乏。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今网络
时代,更多的电信诈骗发生在华人社会。此外,一直以来产品制假售假不绝如缕(尤其在市场化改革初期)。诈骗、造假由于是对他人利益的直接侵犯,因此会招致直接的反弹和抗制——造假会得到市场的矫正,诈骗会得到法律的矫治,而对于在网络上进行虚假的点击、刷流量等,虽然也属于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人们可能并不以为意。甚至有专门有偿为他人“刷单”而组织的“水军”公司在运作,为造假而进行一场公开的阳谋。若任由这一现象泛滥,其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只是公共信息的失真(某部影视剧、某个电商产品、某个明星艺人究竟是好是坏、品牌价值几何,人们无从判断),更大的问题是一个民族在精神上的堕落(诚信被驱逐,欺骗公行)。若果如此,则法律也无力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