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侵犯“跑男”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被判赔496万
点击次数:2017-12-26 10:29:52【打印】【关闭】
本报讯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沙 丽 岳 丰)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视讯)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其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
咪咕视讯辩称,其已从第三方北京爱奇艺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全程在线开庭审理了该案。
针对浙广集团提交的爱奇艺公司和奇艺公司的书面声明,与咪咕视讯提交的和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免责声明,前后两者证据证明内容相悖的情形,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10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视讯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浙广集团提出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10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浙广集团、咪咕视讯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情形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首先,涉案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制作成本较高,其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也高达2.3亿余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次,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再次,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院释明需提交涉案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拒不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难题。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让权利人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已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然趋势。
该案判决,在著作权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尚未修改的背景下,通过对涉案各期节目独立构成单一作品的解析,全面支持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对于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