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网络黑文黑了互联网经济
点击次数:2017-12-27 09:08:13【打印】【关闭】
网络黑文既妨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恶化了企业家的经营环境,更有可能裹挟社会舆论,影响社会健康发展
“应该像治理雾霾一样治理网络雾霾。”12月25日,阿里巴巴通过官方微博呼吁对“网络水军”进行打击。事实上,阿里不是第一家对“网络水军”宣战的企业。此前,包括小米、华为、万达等在内的企业都因为遇到了网络水军的诋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声誉(12月26日《华西都市报》)。
最近,某公司法律顾问在微博公布,近万条网帖背后有上千疑似水军账号,这些账号每逢双十一前后,都会发布内容、风格类似的针对某公司的负面文章。据媒体报道,这些文章明显具有组织性、计划性,多家大型网络企业都曾遭到过攻击。如果这些情况属实,这种有组织、营利性的网络黑文,可能涉嫌违法乃至犯罪。这种网络黑文没有事实依据,如“1%正品率”,如果网络推手怀疑某些公司存在违法情形,应该向执法机关举报并查证。未经查实而随意散布,既无客观标准,也无检测依据,属造谣行为。网络黑文的目的不是表达思想,而是抹黑对手的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是受到利益公司操纵的恶意竞争行为。
对此,法律应当防范网络黑文破坏经济、操纵舆情。一方面,网络黑文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以网络黑文为代表的恶性竞争,通过抹黑竞争对手谋求市场份额,恶化了经营环境,扭曲了竞争方式,把互联网经济变成了博弈的游戏,会让企业陷入互斗状态。另一方面,大规模、有组织的网络黑文,可能操控舆情。通过网络的蝴蝶效应,网络黑文会把社会价值观和舆论引向歧途。如果不及时打击类似网络造谣,社会稳定会受到威胁。
网络黑文可能涉嫌多种违法犯罪。网络谣言满天飞的顽疾,需要社会共同治理,其中法律防谣、止谣才是王道。我国刑法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规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诽谤罪。损害公司信誉、他人名誉的网络黑文,涉嫌犯罪。此外,传播网络黑文的链条中,如果存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打击网络推手的造谣行为,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表现方式。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典型的案件是,2014年,网络红人“秦火火”因组织网络推手,传播谣言、恶意诋毁公众人物,法院以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有组织的网络黑文,既妨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恶化了企业家的经营环境,更有可能裹挟社会舆论,影响社会健康发展。我们不能让网络黑文破坏互联网经济发展,更不能让有组织的抹黑运营在网络上沉渣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