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加强:21家银行月底上线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
点击次数:2018-03-21 09:58:10【打印】【关闭】
据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20日消息,最高法和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要求21家银行在3月31日之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也必须在4月底之前上线该功能;同时,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冻结功能。
《通知》要求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通知》指出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通知》提到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财产品查控功能测试(有无金融理财产品业务都需进行测试);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通知》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银行存款在网络冻结状态下的全额扣划和部分扣划。网络扣划功能上线后,网络冻结的款项,原则上应进行网络扣划。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先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网络扣划款项应当划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人民法院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款项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通知》要求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市、区)银监局,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时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按时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和网络冻结功能;负责跟踪、督促本辖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好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提高网络查控反馈信息的准确性和反馈率;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网络查控工作督促、通报、协商和检查机制,研究解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