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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狗事件”双方被拘引争议 律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点击次数:2018-03-31 13:00:53【打印】【关闭】

“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有了新进展。3月28日,据警方通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经调查后,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摔狗方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

“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有了新进展。3月28日,据警方通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经调查后,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摔狗方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行政拘留7日;狗主人吴某某等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被行政拘留7日。

警方表示,案件中五人皆因通过网络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再次说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一言一行也须恪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对于此次处理结果,网友发表了不同意见。不少人认为,狗主人在网络上求助维权,逐步公布对方个人信息是在被威胁后的无奈之举。南都记者就此次事件的处罚结果是否得当、网络维权的法律边界以及此类民事纠纷今后应如何解决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和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

处罚结果是否得当?双方互有违法,处罚得当

周浩:此案肇事起因于何某某拒不归还柯基犬的行为,但是事件发展过程中,一方发送威胁信息,一方散布个人信息。双方互有违法行为,均受到了相应处罚。

至于摔狗的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从警方通报的消息来看,一是公安机关认为,何某系不慎将柯基犬摔死,不是故意的。二是公安机关认为,何某将他人遗失的柯基犬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属于侵占行为,但只是民事纠纷。

此次事件中,因为何某某的个人信息被公布在网上,家门口曾被摆满花圈和垃圾,生活遭受极大影响。狗主人一方主张权利的方式理应合法、克制,否则同样会受到处罚,这对于净化网络空间是有帮助的。

刘昌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警方对各被罚当事人的行为定性是成立的。警方调查显示,“在吴某某等人上门后,为了不归还柯基犬,何某某用毛巾、秋衣、围巾等物打结成绳,试图通过该绳索将柯基犬放到楼下;下放过程中绳结松动,柯基犬摔落在地面导致死亡”。

这一认定清晰表明,何某某不归还狗是故意的,狗被摔致死却是过失的,依照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的;过失损坏价值再大的财物也不是犯罪,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而,警方不按公诉程序立案追诉是正确的,并且已经“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事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网络维权的边界在哪?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发布个人信息

周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从以上规定来看,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通过网络肆意发布个人信息,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限于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限于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

如何保障类似民事纠纷顺利解决?明确警方处理求助的职责,避免“人肉搜索”

刘昌松:对于店大欺客之类的消费、公权力滥用来打压私权利等事件,我们可以通过实事求是的网络曝光,靠公众围观的力量逼强势一方就范,这是可以做的。

 

但对于本次这类想依法维权,对方又若隐若现无法出拳的事件,若没有警方协助,要想网络维权成功,实际上还是要指望非法的“人肉搜索”。

本次事件中的侵占,若数额较小,未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数额较大,虽构成侵占罪,但也只为“告诉才处理”的罪种,不能转化为公诉。因此,此类侵占纠纷警方似乎完全可以坐视不管,问题的症结也正在于此。

像本事件这类不能准确知道侵占者身份的情形,权利人无论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都需要准确知道对方姓甚名谁、家住何方,否则法院都将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法律上必须明确负有公共安全职能的公安机关,在遇到有相关侵权线索的求助时,有帮助权利人查明侵占者身份的职责,避免权利人和其他好心人用“人肉搜索”的方式查明。只有这样,此类问题的解决才有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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