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网络害虫”,鄱阳公安侦破全省首例网络敲诈勒索案!
点击次数:2018-12-13 08:52:52【打印】【关闭】
为了打击这类严重违法活动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而犯罪分子也把目光盯上了这片土壤,他们以负面内容炒作相威胁,假借有偿删帖、新闻采访等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为了打击这类严重违法活动,公安部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展开了多次专项整治工作。在严查严打之下,很多网站的灰色利益链浮出水面,这其中甚至不乏一些网络公司、网络媒体、网络大V等。
呵呵,以上铺垫有点长,但以下内容很劲爆!
鄱阳县公安局侦破
全省首例网络敲诈勒索案!
一起来看看这宗案件
今年3月,鄱阳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鄱阳县有一伙假记者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接举报后,该局网安大队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和案件侦查工作,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抓获汤某等犯罪嫌疑人9人。
经查明,以汤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假借记者身份,通过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常用犯罪手法有】
1、收集网络上有关鄱阳企事业单位的负面贴文,携带打印好的负面贴文要挟相关单位负责人支付“合作费用”;
2、收集负面线索,携带摄像机等工具赴相关单位假借采访为名,后以掌握相关负面证据为由要挟相关单位支付“合作费用”;
3、申请微信公众号,用以发表各类负面新闻,并大肆转发扩大影响,形成舆论热点,迫使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主动与其合作,支付“合作费用”。
现已查明,以汤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实施敲诈勒索等案件二十余起,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移送起诉阶段。
纵观这些犯罪分子的非法活动,不难发现一些屡试不爽的套路:充分利用新媒体工具,将互联网平台作为搅乱舆论的主要场所;找寻对手的薄弱环节和软肋,放大舆论效应,让不同个人、群体之间的矛盾成为自己的“财源”;利用民众痛恨腐败、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打着为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幌子,营造假象,敲诈勒索,大肆牟利……
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许许多多的犯罪行为,当我们遭遇网络上的敲诈勒索时一定不要慌张,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报警,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我国刑法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数额以及情节恶劣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如何处罚?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敲诈勒索罪是与普通的敲诈勒索罪同等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