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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服务了谁?天津警方雷霆出击破获特大“网络水军”案

点击次数:2018-12-27 12:17:01【打印】【关闭】

当前是“互联网+大数据”井喷的时代,各类信息充斥互联网,正面报道、负面谣言满天飞,是真是假,无以言说。这就催生了一个新兴职业——“网络水

当前是“互联网+大数据”井喷的时代,各类信息充斥互联网,正面报道、负面谣言满天飞,是真是假,无以言说。这就催生了一个新兴职业——“网络水军”,他们通过网页、贴吧、快照、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发布“公关”消息,以此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牟取暴利。
按照公安部“净网2018”专项行动部署,天津警方紧盯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捍卫网民的合法权益。
2017年下半年以来,以丁某、高某为首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通过不法手段,勾结串联普通网民,以给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大肆吸收“水军”成员,通过为所谓的“利益受损者”进行网上负面信息删除、正身、正名,牟取不法利益。该团伙成员承担该黑色产业链条中的“黑公关”角色,通过网站管理人员以及利用部分网站自身管理的漏洞,对付费企业和个人指定的网上信息进行删除和所谓的“优化”。公安机关已抓获16名涉案人员,其中部分已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一、暴利下的“尝鲜”
丁某、高某均为我市宝坻区人,偶然的机会发现删除网上负面信息能够获取报酬,而且神不知鬼不觉,二人一拍即合,并开始谋划自己的“致富梦”。二人先后吸收社会普通网民10余人,成立自己所谓的“工作室”,在媒体网站平台,开始大肆宣传、接单,半年多的时间就获利800余万元。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发现,以丁某、高某为首的该“工作室”,主要联系和承揽了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江信德(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善心汇等公司网上删帖业务,先后通过百度贴吧、360问答、搜狐、搜狗、今日财经、创业邦等社会主流媒体平台及部分小众网站,采取删帖、正名、置顶覆盖、灌水跟帖等手段,为上述业务需求公司提供“帮助”,以此来达到为客户服务,让客户放心,让客人“满意”的“疗效”。

 


二、潜心钻研反向渗透
“百密必有一疏”,互联网媒体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出现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往往会因为置身其中,难以发现。丁某、高某等人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开始潜心钻研,一步一步对客户指定信息所在的网站进行“反向渗透”,最终获取到自己所需“资源”,成功将其网站目标信息“摘帽”、“稀释”、“正身”。
该团伙在收到客户的业务需求后,先期收取“定金”,在将负面信息成功处理后,再收取尾款,并通过支付宝、财付通、QQ转账、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以丁某、高某为首的“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犯罪团伙,在不长的时间内,通过有偿删帖和灌水,非法敛财高达800余万元。其部分删帖和灌水发帖情况如下:


该团伙“网络水军”犯罪行为严重混淆视听,助长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掩盖部分事实真相,侵犯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情权,严重扰乱了网上言论正常秩序。
三、“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消耗网民合法权益的平台,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广大网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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