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网络生态治理,从“苗头”抓起
点击次数:2019-09-12 09:35:28【打印】【关闭】
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大平台,亿万网民在上面获得信息、交流信息。总体来说,我们的网络环境是不错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网上依然存在很多虚假、诈骗、色情、恐怖等负面信息。《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逢其时,它有助于加强网络生态治理,为参与网络信息交流的各方立了规矩。在网络空间,信息的生产者占据重要的位置。为此,《征求意见稿》对这一群体进行了特别“关照”,明确了信息发布的“边界”。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调侃恶搞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为内容的不良信息”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事实上,对于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诽谤辱骂等违法行为,并不缺少法律规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在前不久发生的四川宜宾地震中,就有三位网民对受灾群众进行了调侃侮辱,他们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强烈愤慨,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是“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司法部门才会介入。但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每个调侃、每个恶搞都会有此“待遇”,在更多时候,这些行为往往被视为“开玩笑”,即使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序良俗,但由于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监管部门有时即便接到了举报,也无可奈何,只能在道德上给予谴责。
从这个角度来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谓非常及时。特别是,除了禁止发布调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的内容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禁止发布“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迹和精神”等信息,让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情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严厉打击一批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一些自以为“缺德不违法,监管拿我没办法”的网民不得不收敛行为,加强自我约束。
不过,也需要看到,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一些标准应有更详细更便于操作的“描述”。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制作“宣扬炫富拜金、奢靡腐化等生活方式”的信息,但穷与富多是一种主观感受,什么样的程度才算“炫富”,需要更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