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网络非法外之地?
点击次数:2020-12-05 16:29:09【打印】【关闭】
网络的强大,叫我们不敢想象没有了网络之后会怎么样。
科技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科技一样如此,网络带给人们便捷,同时也带给人们未遇到过的危险。
每每都会听到某某网站泄露用户信息、用户隐私,
所以,法律人一再强调,网络非法外之地。
网图侵删
以案说法
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涛通过在百姓网发布代办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欺骗张建超等7名被害人在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存入一定数额的钱款,同时将银行卡与杨涛的手机号绑定,再让被害人将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通过微信或者QQ发送给他。杨涛获取上述信息后,分别用7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开通并绑定自己手机号的支付宝,将被害人张建超等7人在银行卡内共计5万余元的钱款转至该支付宝,再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内占为己有。同年4月21日,杨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涛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涛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杨涛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但是辩称骗取的是被害人钱款,而不是银行的资金,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杨涛没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只是以代办信用卡或者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幌子从被害人的储蓄卡内骗取资金,由于储蓄卡不是信用卡,故杨涛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建超等7名被害人根据上诉人杨涛要求办理的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杨涛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互联网终端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后占为己有,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于2014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看不到的地方,往往存在我们想不到的罪恶
上述案件,只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冰山一角,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等,
罪恶总是在我们不经意间到来,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危险的发生呢?
网图侵删
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进行网络刑事立法时,应当针对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等特点,在明确网络管理部门、网络的提供者和服务者以及用户对保护网络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准确划分网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网络管理措施,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反政府、反社会、恶意破坏、金融等方面的网络犯罪行为要严厉惩处。
做到没有漏洞的网络安全立法,才能更加全面地保证每一个人在网络中安全畅游
加强网络用户的管理工作
在增强网络自身的防御能力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严格执行科学的网络安全保护与监管制度,防止非法用户的网络犯罪行为。这需要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网络管理体系,也需要各网络使用者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体制。通过加强备份应急恢复、网络入侵预警、加装操作系统和服务器的补丁程序、对网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等工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及其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是防范网络犯罪、强化网络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提升网络技术与设备
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系统的自身缺陷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故网络系统所使用的工具、硬件的品质直接决定着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必须加大我国网络防御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投入,尤其是加密、数字签名、认证、审计、日志、网络监测及安全检查等网络技术和路由器、保密网关、防火墙、超级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以及中文操作系统等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