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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点击次数:2024-08-21 11:51:43【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共同为持续构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体系奠定重要基础。


武丹/制图

作者|吴腾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102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传播和违法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今年8月1日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制定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将为持续构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体系奠定重要基础。

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有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对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可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置手段。2023年9月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对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形成对网络暴力行为的严格监管机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等主体应承担防范和处置网络暴力行为的责任与义务,建立了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机制、处置机制和保护机制。这为网络暴力行政规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健全了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进一步夯实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责任主体。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暴力治理工作,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监督和指导国家网络暴力治理政策的落实情况。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指导行业自律及组织发展,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维护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和稳定。公安部门及其下设的网警机构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网络暴力进行教育惩戒。教育部门负责公民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公众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培养健康的网络使用习惯。宣传部门负责网络文化建设,倡导网络文明行为,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网络平台和经营者,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防范网络暴力行为传播。各部门通过联动配合,形成跨部门协作机制,可以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减少网络暴力治理的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监管空白,在厘清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实现规则衔接,形成相互补充、互相支持的多元监管体系。

进一步凸显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技术优势。行政监管部门可以运用智能过滤、数据挖掘、网络溯源、区块链等新兴网络监管技术,提高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效率和精准度。智能过滤系统可以对网络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和筛选,及时发现和屏蔽含有暴力、侮辱、谩骂等不良信息的内容,对违规内容进行自动处置。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规律和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预警可能的风险。网络溯源技术可以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来源和传播路径进行追踪和调查,找出幕后操纵者和煽动者。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网络信息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让网络暴力行为可追溯。此外,通过积极引导平台完善算法技术,要求企业平台公开算法推荐原理和运行机制,增强信息生产、传递和推送的科学性、准确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倡导网络文明和理性交流,营造良好有序的网络环境。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与管理,确保算法推荐的多样性,不仅推送用户感兴趣领域的内容,还应引导用户接触不同观点和信息,减少“信息茧房”效应,保证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铲除网络暴力信息衍生的土壤。

进一步构建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公开机制。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具有提升行政民主、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行为理性化、实现公民教育等功能,是衡量阳光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具有争议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影响广泛,公众对调查结果的发布非常关注。因此,当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事件的起因、经过、处理情况等,让公众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增强公众对网络暴力治理工作的支持和信任。例如,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的“胖猫事件”,重庆警方公布了非常细致的警情通报,使公众更加认同警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此外,通过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监督评价机制,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网络信息生态内容治理,以举办公开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形式,保证规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评估工作,收集平台运营数据、用户反馈、舆情监测结果等信息,定期公开评估结果,包括治理成效、问题反馈、改进措施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平台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营。总之,网络暴力行政规制高效的公开机制,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力,从社会大众整体利益出发,倾听来自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声音,促进各方之间沟通交流,实现话语整合和形成共识,体现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

进一步丰富网络暴力行政规制的执法手段。第一,行政准入机制。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引发网络暴力事件的关键人群,主要包括网络媒体和拥有众多粉丝的平台用户。通过明确网络暴力责任主体判断标准,逐步将各平台流量价值评估业务强制化,根据流量密度、核心人物、商业价值等信息判断其承担的引导责任,强化平台辅助执法责任,合力治理信息生产者网络暴力行为。第二,行政约谈警示。行政约谈作为一种纠正问题、规范行业行为的规制手段,对于复杂繁多的网络暴力治理具有适应性,可有效督促各网络平台依法依规监管网络暴力。根据平台使用人数、活跃程度及网络暴力出现频率划分约谈等级,低等级平台发生频率较低且人数较少,易于管控,适用行政约谈方式执法管理;中等级平台可通过行政约谈结合警告、罚款的方式;等级较高平台,须注重长效治理机制,形成综合治理方案。第三,行政约束和惩戒。行政监管部门注重对普通网民用户引导教育,这区别于平台对信息生产者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严厉管理手段。即使针对网络暴力信息,也要实行分级判断,适当容忍没有实质性伤害的信息,重点打击整治严重的网暴行为。通过平台收集整合活跃程度较高、影响较大、参与频次较多的网民数据,判断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若未造成危害后果,则通过特定形式或特定时间内公开承认错误的手段予以警戒;对于违法程度较重或多次参与网络暴力的网民,给予行政处罚,并计入个人信用系统,限制其互联网活动权限,如禁止发布言论、评论、参与讨论等,或者限制网络访问速度,有效降低失信者网络活动频率和影响力。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督互联网平台规范用户身份信息和注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和验证,确保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追踪发布网络暴力言论用户的真实身份,依法追责和处理,借助政府的公信力在网络空间进行舆情治理与谣言澄清,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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