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两大问题不能回避
点击次数:2017-12-13 08:59:25【打印】【关闭】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直播平台疑似有未成年人脱衣、露体直播。随后,该直播平台承认平台确有失误,并将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直播(12月12日《法制日报》)。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不能因潜在的负面因素就不加分辨地予以禁止,这有违事物发展规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总量多少不是决定要不要对其加以规范的前提,网络直播的任一管理盲区都应当消除、漏洞都应当堵死。在网络直播不断规制的当下,将未成年人直播纳入其中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有两大问题无法回避: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参与的条件是什么或不能参与的依据是什么?
在现有法规中,对网络直播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仅只是针对未成年人才适用,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第17条同时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这一条款兜底,打击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规范自己的直播行为应成为每一名网络主播必须履行的义务。
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并无明确规定,既无倡导性规定,也无约束性规定,更无禁止性规定。目前,网络虚拟社会已成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一刀切地限制未成年人不得参与网络直播并不可取,否则,就如同不允许未成年人参与电影制作和电视主持一般。如今要做的,就是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相关管理规定,让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参与直播、规范直播行为、明晰直播法律责任。
从网络直播行为性质来看,这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我们可以从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查找相关依据。从《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看,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部分。网络直播因其具有引发众多法律问题等复杂性,不应将其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管是哪一类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网络直播平台在资格认证及审核时必须对此予以把关、实名认证,同时还要健全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杜绝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游离在平台监管之外,更要防止对不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主播睁只眼闭只眼,否则,就要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