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被判赔30万元
点击次数:2020-01-22 18:17:41【打印】【关闭】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尚晓宁
如今,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网络主播成为当下热门职业之一。但各大平台主播跳槽违约现象却屡见不鲜,由违约带来的赔偿数额也令人咂舌。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违约案件,主播高丽(化名)因违约被判赔付30万元违约金。
主播违约被诉
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于2018年2月,与刚刚大学毕业的高丽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公司为高丽提供直播间账号与后台,高丽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观众在观看视频过程中刷出充值礼物获取收益。
双方约定由传媒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
2019年1月,双方因合作事宜发生矛盾未能得以协调,高丽便自行离开。同月,传媒公司发现高丽私自在非其指定的直播间账号进行视频直播,严重违反协议约定。
2019年6月,传媒公司将高丽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高丽赔偿其50万元违约金及5000元培训费。
法院认为,要正确处理这起网络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首先应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作出准确定性。
高丽辩称她和传媒公司是劳动关系,2018年3月至10月,她每月从传媒公司处领取金额不等的工资,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传媒公司给她发工资只发到2018年10月,未按约定发放劳动报酬是她离开传媒公司的原因。
而传媒公司则称付给高丽的是分成款,因10月后高丽未在传媒公司原账号及直播平台上直播,因此不存在分成。
经调查,法院审理认为,协议载明双方关系为“合作”,相关权利义务条款中,也仅约定相关合作事项,并无其他应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
高丽自认各月工资数额差距较大,此后长时间停播也未受到传媒公司考勤制度的制约,这种分配方式显然与基于劳动关系而领取薪酬不同。
且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内,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并未约定固定薪酬,因此双方应为合作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9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协议,高丽支付传媒公司培训费用5000元,并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30万元。
高丽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案件在审理中最大的焦点就是关于5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认为,高丽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传媒公司经营直播平台,承担经营成本及经营风险,主要依靠主播为其带来收益,在协议中对主播违约约定较重违约责任,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原告权益。
高丽从事网络主播职业,自主选择发展平台,但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信守承诺。她在明知违反协议的情况下,单方中止协议的履行,并到第三方平台直播,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签订协议时,高丽表明其已对违约风险作出评估,并愿意接受协议的约束。她的违约致使传媒公司主播资源流失、平台用户流失,协议期限三年仅履行不到一年,因此有现实利益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高丽对此应予弥补。